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13 点击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携带通知书上要求提交的必要证明材料和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所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者按旷课处理。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达到培养标准的优秀硕士生可以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硕士生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申请推迟毕业,博士生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第六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累计不超过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备案。
  第七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达到在校最长年限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答辩者,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条 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的生活费用和住宿费自行解决。
  第十条 凡提前修完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硕士生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需要提前毕业者,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并要提前按时申请并列入统计就业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
  符合学校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要求的研究生,可申请硕博连读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和学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系统课程,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本校暂不能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到具有同层次培养能力的单位学习,并取得成绩和学分。原则上要求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部分课程需到工作地同层次学校学习的,需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门技术训练和论文工作。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舞弊。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处;无故旷考者,视为零分计,符合重修且不超过两门课不及格者,收费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或因论文研究需要)不能按时上课者也须请假,按公差假备案。
  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
  (二)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由其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领导批准;
  (三)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由其指导教师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考勤的职能部门是研究生院培养科。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条及公差假条一律交该部门备案。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或论文有抄袭属实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即原学科专业本校已无法继续培养;
  (二)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继续学习;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由研究生院对其德、智、体等审查合格后,并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交申请休学报告。经研究生院领导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者)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应当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同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并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
  (三)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考核中(中期考核、综合考核、资格考试)不通过,或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经考核小组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四)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九)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被批准)后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如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论文工作、体育锻炼(竞赛)、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评定奖励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