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对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作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资格
1.任课教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及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2.任课教师原则上从教学、专业实践经验较丰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聘任。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需经研究生院审核。校外教师需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后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3.对异地授课的教学点,原则上不许聘任当地教师上课,若有特殊需要,应参照第2条,提供有关拟聘任教师的详细资料,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聘任。
二、课程教学要求
1.教师要有现代教育观念,要针对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
2.要求教学内容知识面宽、反映最新学术成果和科技动态,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操作能力以及观察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可适当聘请企业(科研单位)高水平专家开设部分专题报告或高新技术进展讲座。
3.根据不同类型的专业学位特点及其具体教学课程要求,教师应重视教学内容的改革,重视教学方法多样化,重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课堂讲授与研讨、模拟、案例教学、实践等形式有机结合,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虚心听取学生的合理建议;重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改善教学效果;加强案例教学,重视案例的编写和使用。
4.任课教师应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按照要求认真完成课程讲授任务,保证规定的课时数。
5.教师进入课堂(授课或监考)时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保证教学质量。
6.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缺课(公差假、病假、事假)达十学时或无故缺课达六学时者,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必须重修。
三、课程考试要求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命题,难易程度要适中,试卷上要注明考试日期及规定的考试时间。
2.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发现夹带、抄袭和代考等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作好情节记录并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其成绩作“0”分记。对于无故缺考者,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单备注栏内注明“缺考”。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同意补考。
3.教师应在授课前到研究生院领取成绩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成绩登记表、试卷及试卷成绩分析表送研究生院。填写成绩表要使用黑色钢笔,所填成绩不得涂改,填错时主考教师必须在更正处签字。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成绩表的,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申明理由,并尽快补交。
4.任课教师对开卷考试课程应规定时间,届时不交卷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5.经研究生院批准正式办理缓考手续者,任课教师在其成绩栏内注明“缓考”。凡未正式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者,任课教师不得同意其缓考。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