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与生产、管理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硕士学位,主要为特定职业部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要求
1.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国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2.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掌握解决相关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生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三、日常管理
1.新生报到
凡被我校录取为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员,均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我校研究生院请假,并出具相应证明,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报到时需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证、专业学位研究生阅览证等,交研究生院存档或办理相关证件。
2.注册
在校学习期间,研究生本人需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注册;其他教学点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向教学点管理人员书面注册。
3.管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纪律,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2)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听课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班委协助)组织考勤,严格按有关条例执行。研究生院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3)研究生必须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随意缺课。因故请假者应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4)研究生进入教室上课,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
(5)课程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作“0”分计,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同时由研究生院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情节较轻者,经批评教育,做出书面检查,认识深刻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的机会,在缴纳相应的重修费后重修该门课程;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6)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复查,复查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复查试卷,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7)完成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并颁发专业学位证书;中断学业者,已缴纳的培养费不退,若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将发给课程学习结业证明。否则,只发给所学课程成绩单。
(8)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报到时不转档案、户口、工资及党团关系。
四、培养环节
1.课程学习及教学管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主要采用面授方式集中授课,要求累计面授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学员要服从学校安排,按时参加面授,顺利完成学业。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允许所修课程有两门次补考或重修,但补考前须按规定交纳补考费,重修需要交纳重修费后跟班修读。学位课程超过一门次不及格者,不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只酌情发给结业证明或成绩单。
2.学位论文工作
按《南京林业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要求进行。
3.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相关材料于一周内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五、其他事宜
1.专业学位研究生离校前应交回研究生证、阅览证等,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未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者不予发放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及课程成绩单等材料由学校存档。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学位授予证明等由研究生院寄给原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在学期间更换工作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3.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凡违反纪律者,除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资格,中止培养。
4.专业学位研究生若在五年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不得再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若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由研究生院发给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否则只签发进修证明和所学课程成绩单。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